(四)建立健全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长效机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各地政府,每年定期筛选一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科技、旅游、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等方面的项目,形成滚动机制,及时引入民间投资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不断推出经营性项目向民营企业招商。各地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鼓励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任何单位都不得对民间投资单独设置附加条件。要及时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引资项目、准入路径和方式等方面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运输场站、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城际轨道交通、煤运通道、客运专线、集装箱站场等项目。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电信和石油天然气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和垃圾回收、资源再利用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按照国家部署,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天然气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项目。
(七)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承包、租赁或拍卖、出让等形式参与盘活现有农田水利工程资产。选择一批优质农田水利工程、跨流域调水、水资源利用等项目,通过制定鼓励扶持政策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投资水利灌溉工程的,可视为固定资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核算。民间资本在水土流失区承包治理荒山、荒坡、荒丘、荒滩水土流失,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治理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方式参与土地整治、开发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建立“谁投资、谁受益”的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省、市、县矿业权市场,参与矿业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