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1〕6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深入推进“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民间投资发展的认识
(一)加快发展民间投资势在必行。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民间投资快速发展,2010年民间投资完成1370.6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40.6%,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加税收、繁荣城乡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来看,我省民间投资还存在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方式单一等问题。在“十二五”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时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在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扩大民间投资规模、提升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水平等方面尽快实现新突破。
二、全面放宽民间投资发展限制
(二)最大限度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三)降低行业准入门槛。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鼓励类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项目,适用项目资本金低限政策。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创办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