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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供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供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经[2009]282号)


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成府发[2008]52号)和《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成经[2008]28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供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供地条件

  以按挂牌方式实施供地的工业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落户在工业集中发展区规划范围内(经批准区外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除外),并已按规定向市投促委履行了项目备案手续;

  (二)符合“一区一主业”产业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相关控制指标要求。

  二、供地程序

  (一)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查项目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产业性质、开竣工时间等土地利用条件,并以《项目准入意见书》形式报市经委审核,市经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二)国土部门根据市经委审核同意的《项目准入意见书》中相关条件,会同发改、规划、工业、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

  (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完成后,各区(市)县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投资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等,报市经委备案。

  三、供地管理

  (一)各区(市)县在洽谈引进需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时,要按照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市投促委进行项目备案。

  (二)各区(市)县要统筹用地规划,合理安排用地时序,组织用地报征,及时领取批文,严格供地程序,保障新增工业项目用地需求。

  (三)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工业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履行投资强度、产业性质、环境保护、开竣工时间等用地条件。房屋竣工综合验收时严格按《项目准入意见书》要求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房管部门方可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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