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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


  (九)每年12月4日所在周为我市"法制宣传周",市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系列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表现力、吸引力和影响力。

  (十)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严格依法行政,把实行政务公开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全市各级法院、检察院要公正廉洁司法,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司法公开。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要把司法、执法工作与普法工作结合起来,文明司法、执法,以案说法,释法解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司法、执法工作实效。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指导、计划安排,充分发挥"唱读讲传"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加快法治文化阵地和法治文化宣传队伍建设。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自身优势,以公益广告、法制报道、法律法规解读、案例剖析、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市和区县、行业的主要媒体要开办普法专题节目、专栏和法制频道、网站,要全面准确地宣传报道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实施情况。

  (十二)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进监所、进中介活动,深入推进"百镇千村万户普法示范工程"。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法治区县"、"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第六个五年规划期末,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级部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区县、村和社区应当达到创建标准。

  四、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十三)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类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四)市和区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要充实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强化法制宣传教育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领导机构成员单位每年要向领导机构书面报告履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有领导、有机构或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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