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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


  二、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广大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学习法律每年应不少于四次,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实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提拔任用。实行公务员学法年度计划和考核制度。公务员所在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每年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公务员集体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

  (五)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经费"五落实"。根据青少年特点和接受能力,丰富学科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个别辅导的内容和方式,每学期法制学科教学和专题教育时间不少于八课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教育合力,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维护校园周边环境,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作用,家长要以身作则,努力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六)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学习和掌握与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管理的观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把法制教育和依法经营管理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培训和考核内容。行业协会要组织引导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业者自觉学法,依法经营管理,司法行政、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七)要在城乡基层群众中加强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对村和社区干部、协勤协管人员、大学生村官开展岗前法制培训和定期轮训。大力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加强"法治大院"等普法载体建设。在群众集中居住地及主要活动场所要运用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并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提高参与基层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与能力。

  三、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与服务大局、以人为本与服务群众、学用结合与普治并举、与时俱进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切实实现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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