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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特约商户开办助农取款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质手续齐全;
  (二)具有安全的现金保管设施,配备必要的安防工具、消防器材和验钞设备;
  (三)主要负责人及经营人员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有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熟练操作该项业务的营业人员;
  (五)具有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助农取款服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湖南省内开办助农取款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和业务管理,制定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备案。
  (二)特约商户申请开办助农取款服务须向收单银行提供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以及所在乡(镇)政府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收单银行负责对特约商户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现场考察特约商户营业场所,对特约商户业务操作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可行性评估,形成审批报告。
  (四)收单银行负责与审批合格的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收单协议和助农取款服务协议,授予“××银行××乡助农取款服务点”标牌,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五)银联公司凭收单银行审批报告、特约商户“三证一表”(即特约商户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单协议),复核后开通特约商户相关参数。

第三章 收费标准与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收单银行应合理确定单卡每日取现限额,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取现手续费按照取款金额的1%收取,单笔最高不得超过10元。手续费由特约商户从取款银行卡账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三条 助农取款服务手续费分润应适当向特约商户和收单银行倾斜。助农取款服务推广初期,分润比例在特约商户、收单银行、银联和发卡银行四方之间,原则上按6:2:1:1的比例进行分配。助农取款服务全面推广后,具体分润比例可由上述四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四章 各方职责

  第十四条 参与助农取款服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部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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