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1月24日 长银发〔20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空白地区支付结算服务缺位的问题,推进我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内办理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卡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以下简称助农取款服务),是指持卡人在助农取款服务点持借记卡利用POS或电话支付终端办理的小额取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助农取款服务点,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约的特约商户利用POS或电话支付终端提供助农取款服务的营业场所。
第四条 开办助农取款服务的地区原则上限于没有银行机构网点的乡镇。一个自然村最多设立一家助农取款服务点。
第五条 助农取款服务的收单银行限于依法具有办理国内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助农取款服务的受理终端仅限于固定POS或电话支付终端。
第七条 办理助农取款服务的银行卡仅限于借记卡,不允许使用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办理POS或电话支付终端的取款服务。
第二章 业务审批
第八条 助农取款服务特约商户实行审批制。特约商户开办助农取款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乡(镇)政府推荐,由收单银行审批。
第九条 银行机构开办助农取款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1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业务基础;
(二)建立相应的特约商户发展、审批、监督、维护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