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龙胜各族自治县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认定结果的通知
(市政〔2011〕22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及自治区语委有关文件要求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在你县自评和申报的基础上,受自治区语委委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桂林市语委组成评估团,于2011年1月10日至12日对你县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情况以及县城区语言文字应用状况进行了检查评估。评估团认为:龙胜县城区现阶段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基本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规定,达到了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现了“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现阶段工作目标。根据自治区语委批复精神,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龙胜各族自治县“桂林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县”称号。
希望你们认真总结开展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经验,巩固工作成果,采取措施整改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知晓度,重视教师的语言文字知识培训,提升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