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1〕116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滨海 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充分发挥辖区管理优势,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市场管理水平,保障市场规范运行,现就区县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后监管工作。
1、按月对监管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包括项目开工、基础部位完工、竣工情况巡查以及每月建设进度情况巡查,留取影像资料,填写巡查记录等;
2、对未按期开发建设的监管项目送达《限期开工告知书》、《基础部位限期完工告知书》和《限期竣工告知书》,责令按合同约定开工、基础部位完工或竣工等;
3、负责组织或协调监管地块的开、竣工延期会审工作。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
1、商品房项目销售现场巡查;
2、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
3、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监管;
4、商品房项目销售许可形象部位现场查勘;
5、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工程部位现场查勘。
(三)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监测工作。
1、房地产市场的数据采集、整理及市场分析;
2、各类房地产市场统计报表填制、报送等工作。
(四)房地产市场的信息发布。
1、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政务网、房地产市场交易场所发布交易信息;
2、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政务网、房地产市场交易场所发布监管信息。
(五)区级房地产交易会的筹备组织工作。
(六)商品房销售、经纪机构、注册经纪人及经纪人协理等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访投诉处理工作。
(七)开展注册经纪人、经纪人协理培训等工作。
(八)配合市局开展存量住宅交易指导价格测算、调整等工作。
(九)其他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二、完善机构设置、强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