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办理房地登记程序的补充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1〕124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
为保护购房人房地权利,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进一步规范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办理房地登记程序,在《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439号)和《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相关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943号,以下统称《通知》)的基础上,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核查并填写《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或即将满两年商品房项目明细表》,并通过房地权籍管理系统报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已售房屋进行信息补录。同时,通过房地权籍管理系统函告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对未售出的房屋暂停商品房网上打印合同的功能。待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地初始登记后,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函告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恢复商品房网上打印合同的功能。
进行房屋信息补录前,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委托市测绘中心进行房地测绘。
三、信息补录完毕后,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以《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办理房地登记的函》(见附件一),通过房地权籍管理系统将有关补录情况告知各区县房管局及市、区(县)土地市场管理部门。
四、涉及疑难问题的,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局,召开权属登记业务会审会研究解决。
附件: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办理房地登记的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
办理房地登记的函
:
公司开发的
项目,坐落于
,宗地号
,土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根据《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
54条规定,我中心已为该项目入住满两年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办理了信息补录,请你单位根据《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未履约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