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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7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删去第三款。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做好选举工作的文书、资料、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并于选举工作结束后的二十日内,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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