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的通知
(成经〔2010〕136号)
各区(市)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川经信运行函〔2010〕229号)要求,受省经委委托,现就2009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5月15日,每周二、四全天年检。
二、年检对象
我市依法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绕城高速路以内型煤加工企业除外)。按照市政府关于绕城高速以内实施禁煤和关闭型煤加工企业的要求,对绕城高速路以内的所有型煤加工企业一律不再年审,并将在9月1日前实施关闭。
三、年检程序
在市和区(市)县工商局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向当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申报,经各区(市)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检合格后,报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进行年检。对型煤加工生产企业,由各区(市)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检后统一送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年检。
四、年检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2009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表》(附表二)及其电子文档;
(二)2009年销售货票及复印件,同时一并提交《2009年销售货票汇总表》(附表一)及其电子文档;(附表可从成都工业网http://www.cdgy.gov.cn下载,请各区(市)县管理部门在初检时督促帮助无条件的企业制作电子报表,并留底汇总。)
(三)煤炭经营企业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如无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则需提供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和纳税发票);
(四)工商营业执照;
(五)《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五、年检条件
(一)煤炭经营批发企业2009年煤炭经营数量必须达到3万吨以上(以纳税发票作证明);
(二)型煤(蜂窝煤)加工企业必须符合《成都市型煤(蜂窝煤)生产企业建设(整治)规范(试行)》,同时,需出示纳税发票。
六、《煤炭经营资格证》注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