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经〔2010〕166号)
各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和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1号),引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推进中小企业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我委拟建立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备选库,以便更好地开展对中小企业的各项管理咨询服务。为此,我委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1号)的要求,为引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加强管理, 支持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战略、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等专业咨询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经委(中小企业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备选库,并负责入库备选管理咨询机构的认定、指导和监督工作,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委托,具体负责管理咨询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管理咨询机构认定实行自愿申报,市经委(中小企业局)每年组织1-2次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对认定的管理咨询机构实行资格动态管理。
第五条 管理咨询机构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设施和场地;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稳定;
4、拥有5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管理咨询经验取得管理咨询师(或高级管理咨询师)证书的专业人员;
5、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服务质量优良,内部管理规范,运行状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