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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抗旱条例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区应急供水预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合理开发水资源,加强控制性水源和其他蓄水、引水、提水、节水工程与设施的建设、改造,实施水库除险和加固清淤,扩大引黄等地表水利用工程的供水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树造林、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措施,改善植被、涵养水源。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兴建雨水蓄集、利用工程。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农业生产应当推广应用耐旱品种、抗旱耕作技术和节水灌溉技术。工业、服务业、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用水应当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和设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推行污水再生利用。城乡供水管网应当加强维护、管理和技术改造,降低水的漏失率。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奖代补等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研发、使用抗旱节水设备,建设、经营中小型抗旱工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下列水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严重干旱期间辖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和重点生产用水需求:
  (一)人口相对集中区、成片饮用浅层井水区和季节性缺水区的城镇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
  (二)农村饮用水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
  (三)粮食主产区、商品粮基地、经济作物商品基地、畜牧业生产基地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
  抗旱应急水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启用和调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抗旱规划要求安排储备费用,设立储备库并储备必要的抗旱设备和抗旱减灾物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建设旱情监测网络和抗旱信息系统,加强干旱灾害监测,实现成员单位之间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旱情监测网络和抗旱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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