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进乡镇(街道)、开发区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工作
(一)实施范围。
自2011年起,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以及各县(市)组织对各自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开发区主要河流和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以下简称交接断面水质)进行考核。
(二)实施要求。
各地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量化、细化考核项目,以增强考核的规范性、可操作性,提高考核的透明度和刚性。目标设置要以现状水质为基础,根据水环境功能区达标和水质逐年改善的要求,进行递进性考核。
乡镇(街道)、开发区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工作纳入政府综合考评和年度生态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且考核分值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比重应不低于30%,同时根据当地实际逐年提高其比重和分值,逐步加大奖励和处罚力度。乡镇(街道)、开发区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与以下工作挂钩:
1.与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挂钩。对水质明显改善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2.与项目准入挂钩。对区域内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某项污染物指标不合格的行政区,从下一年度开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审批、核准该区域内增加此项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3.与评先评优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4.与生态补偿挂钩。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各乡镇生态补偿资金的重要依据。
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区、县(市)综合考评办会同当地环保、水利、财政、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
(三)监测评价。
乡镇(街道)、开发区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由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当地水利部门负责。各级政府应在人员、装备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乡镇(街道)、开发区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评价技术规范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下发,监测评价内容包括综合浓度、水量、流向等相关指标。现阶段乡镇交接断面水质浓度由各地按照国家地表水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人工监测,条件成熟后可采用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交接断面的水流流向及水量数据,如断面建有水文站,原则上采用水文站的实测结果;尚不具备条件的,由当地水利部门根据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