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业务流程发生重大改变,新产品推广,新金融服务领域拓展的;
(七)法人机构对前十大单一客户授信余额变动超过5%的;
(八)形成大额不良贷款或垫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单笔超过500万元,其它银行机构单笔超过1000万元的;
(九)实施大额不良贷款核销、剥离、置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超过1000万元,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2000万元的;
(十)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或对外担保,对同一股权投资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十一)各项对外投资累计浮亏超过5%,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累计浮亏超过50万元以上,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十二)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转让或清退股权累计超过5%;单一股东股权比重变动超过总股本1%,或前5大股东之一出现经营严重困难、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项的;
(十三)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关联交易比例变动超过20%的;
(十四)发生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的。
第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的负责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九条 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全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或传真电报,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章 审查与处理
第十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报告受理、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稳定部门应当对收到的重大事项报告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一)属于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立即报告分管行领导研究处理;
(二)属于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及时将报告材料转送至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报告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告知报告机构及时补充修改。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和处理。需要了解、掌握进展情况的,应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后续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辖内金融稳定或金融管理秩序的,受理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银行上级行和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