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报告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发生挤兑或其它群体性事件的;
(二)发生影响支付清算等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的;
(三)发生抢劫、盗窃、诈骗等恶性案件,或发生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挪用资金、违规经营等案件的;
(四)发生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或可能造成损失的;
(五)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非正常事件的;
(六)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它突发事件的。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法人机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或被接管、托管,撤销、重整或破产清算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上机构被撤销、合并,暂停部分业务或停业整顿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风险管理官或风险总监变更的;
(四)受到上级部门及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或受到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的。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新设支行及以上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筹建及批准开业的;
(二)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的;
(三)会计、支付结算、信贷、统计、征信、反洗钱、风险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变动的;
(四)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出台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的;
(五)风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技术更新和新风险管理方法运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