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银发〔2010〕234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济南、青岛分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北京银行济南分行:
为加强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将此文转发辖内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并督促抓好落实。
联系人:于明星
电话:0531-86167061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恒丰银行总行)应当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告重大事项。
其它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辖关系分别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县(市)支行报告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