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1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 阎 立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