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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相关业务的,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办法执行不力违反规定的,人民银行应采取约见谈话、执法检查、依法暂停或停止业务等措施。
  第十九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筹建与开业申报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对其综合评价内容,按照《山东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和服务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济银发〔2010〕63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验收考核项目一览表

专业类别

验收考核项目

验收考核内容

准备要求

承办部门

咨询电话

科技信息类

金融网接入

是否符合《山东省金融网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1.机房物理环境;

2.接入金融网网络环境;

3.内控管理。

科技部门

0531-86167129

支付结算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及接入系统

1.本行或本系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管理制度和内控要求;

2.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及其业务掌握情况;

3.拟采取的核准或备案方式及其准备情况。

1.《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制定账户管理制度、账户系统处理办法等内控制度;

3.按照规定制定岗位职责,配备业务人员;

4.完成接入账户管理系统的网络、设备准备工作。

支付结算部门

0531-86167096

重要业务凭证制版、印制

是否符合《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1.申请票据制版或票据准印的正式文件;

2.《金融许可证》;

3.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从事票据业务的文件;

4.行名、行徽字体和格式式样(仅限于票据制版情况下提供)。

支付结算部门

0531-86167099

参加同城票据交换

 

1.是否符合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条件;

2.加入同城清算系统的准备情况。

1.《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票据交换管理制度及内控措施;

3.资金清算方案;

4.交换人员准备情况;

5.接入同城清算系统的网络、设备准备情况。

支付结算部门

0531-86167096

在中央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是否符合《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1.开户申请书,加盖银行机构公章;

2.《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支付结算部门

0531-86167090

会计类

会计核算基本制度建设及会计科目设置

会计核算基本制度建设及会计科目设置情况

1.会计核算基本制度;

2.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3.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

会计财务部门

0531-86167068

金融机构交存款业务

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核批文件。

会计财务部门

0531-86167068

国库类

国库业务

1.国库业务制度、机构等准备情况;

2.横向联网系统准备情况。

1.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2.国库经收业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职责、资金汇划渠道;

3.“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会计科目的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4.行内国库经收业务操作规程;

5.会计科目一览表;

6.加入人民银行开发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TIPS)或其它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需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本系统横向联网接口程序开发情况、系统管理情况及人员配备情况。

国库部门

0531-86167349

征信管理类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准入

1.是否建立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2、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及其业务掌握是否合格;

3、接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1.《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制定的相关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符合规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3.制定的岗位职责和配备的人员是否满足日常工作要求,现有岗位及其人员能否正确办理企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业务;

4.是否完成接入企业、个人征信系统的网络、设备和接口程序准备工作。

征信管理部门

0531-86167573

货币发行类

现金收付业务

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制度及设施准备情况。

1.人民币流通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习、培训制度;

2.针对突发事件制定的现金供应应急措施、方案或办法;

3.设置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具备人民银行统一规格、编号的残损币兑换“半额”、“全额”印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认定书》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登记簿》;

4.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张贴、悬挂或摆放《告知书》或《公示牌》。

货币金银部门

0531-86167388

反假货币业务

反假货币管理制度、人员上岗证、凭证等准备工作

1.反假货币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习、培训制度;

2.办理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的工作人员须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3.《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假币收缴凭证》、《假币解缴汇总单》;

4.“假币”印章(由人民银行统一规格、编号);

5.供客户检验人民币真伪的点验钞机具;

6.营业场所张贴、悬挂或摆放反假宣传材料。

货币金银部门

0531-86167388

金融统计类

金融统计业务

统计业务内控制度建设, 统计部门、岗位、设施、人员设置等情况

1.统计部门、岗位、人员设置情况;

2.市级(含市级)以上机构统计人员岗前培训情况,获得由同级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统计上岗资格证书》;

3.机器配备、网络接入准备情况;

4.会计(信贷)-统计归属关系对照情况;

5.统计业务系统准备情况;

6.统计业务内控制度建设、应急预案情况;

7.各类统计资料报送准备及与上级行沟通联系做好相关准备情况等。

调查统计部门

0531-86167039

金融稳定类

风险控制制度、内部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风险控制制度、内部规章制度清单

(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授权授信制度,贷款分类管理制度,资金、信贷等业务系统管理制度,其它对外承诺、担保类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利率风险、外汇风险敞口的管理制度,银行间市场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它市场风险类管理制度。

(三)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账务稽核类制度,关键岗位轮岗、轮调、强制性休假和离岗审计制度,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员工的管理制度,各类案件的防控、应对、处置类管理制度,其它操作风险类管理制度。

(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

(五)公司治理类制度(仅法人银行发起设立时报告)。包括公司章程,三会一层的运行规则等管理制度,其它公司管理类制度。

(六)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类制度。

(七)应急预案类制度;

(八)内部审计类制度;

金融稳定部门

0531-86167061

反洗钱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反洗钱部门

0531-86167391

反洗钱机构、人员

反洗钱专门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

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反洗钱岗位人员。

反洗钱部门

0531-86167391

货币信贷类

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业务

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总分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的情况

1.信贷(前中后台)、资金管理部门、岗位及人员设置的基本情况;

2.本年度本行的信贷计划(12月份开业的提供下一年度信贷计划);

3.上级行及本行制定的各类拟开展信贷业务的政策规定及操作规程;

4.有关信贷管理方面的风险控制制度;

5.信贷营运资金计划的有关规定(含上级行制定的、适用于本行的);

6.其他涉及信贷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

货币信贷部门

0531-86167554

外汇管理类

结售汇业务

经营结售汇业务行政许可

1.《金融许可证》;

2.经营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的,还应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

国际收支部门

0531-86167197

国际收支

统计业务

是否符合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入条件

1.银行国际收支业务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接口程序开发情况;

2.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内控制度建设及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3.国际收支统计人员配备情况。

国际收支部门

0531-86167012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接入

新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具备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和技术条件

1.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2.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

3.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经常项目管理部门,科技部门

0531-8616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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