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新设立的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进行筹建与开业申报。
拟新设立的其它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辖关系分别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县(市)支行进行筹建与开业申报。
第五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申报实行统一受理、分项验收、分级审批、集中考核、统一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的申报受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业务技能考核,办理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和有关业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筹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进行筹建申报,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筹建的文件;
(二)拟设立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等;
(三)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该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四)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
(五)人民银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的同时,应当向人民银行进行开业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综合申报项目和分类申报项目,一式两份。
第九条 综合申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拟新设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与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开办业务相关的筹备是否达到开业条件,申请检查验收和业务技能考核项目;
(二)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三)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人民银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分类申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技信息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