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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银发〔2011〕2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济南、青岛分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北京银行济南分行:
  为进一步完善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规范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将此文转发辖内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并抓好监督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山东省内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与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拟新设立的以下机构:
  (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拟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或升格等方式拟新产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其他拟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前款规定的分支机构是指支行级(含支行、农村信用社等)以上的机构,不包括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等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与服务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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