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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检查的通知
(浙财基〔2011〕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按照财政部预算司《关于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检查的通知》(财预便〔2011〕19号)要求,决定对2010年度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基〔2010〕16号)等文件要求,全面了解各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当前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地加大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力度,有效发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作用,提高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主要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方面所做的具体工作情况,重点检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工作督促和工作保障等5个方面。

  三、检查工作实施步骤

  此次检查工作采取市县(市、区)自查、省级检查和财政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5月20日开始,至6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市县自查阶段(5月20日-6月10日)

  各市、县(市、区)按照本次检查的要求,从组织领导、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工作督促和工作保障等方面,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各市也要组织对所属县(市、区)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制定具体整改计划,限期整改。自查结束后,各地要形成详细自查分析报告,填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统计表(主表)》(附件1)和《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统计表(附表)》(附件2)。自查分析报告和统计表于6月10日前由各市财政局收集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基层财政处。

  (二)财政部重点检查阶段(5月30日-6月5日)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安排,将指派新疆自治区财政厅组成检查组,对我省抽取若干县进行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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