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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联分公司应完善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对收单机构报送的风险信息实现共享,并及时提示风险。对于收单机构涉嫌伪冒交易的调查申请,应予以协助调查,并及时向收单机构反馈。
  第五十四条 银联分公司应对入网机构实施严格的入网审批,出具入网检验报告;并及时将入网审批情况报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七章 受理市场管理

  第五十五条 注册地位于山东省的收单机构,不得为经营场所地位于山东省以外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注册地位于山东省内某一地市的收单机构,原则上不得为经营场所地位于该地市以外(山东省内)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确因业务需要,为经营场所地位于该地市以外(山东省内)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的,应由收单机构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交申请,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审核。
  第五十六条 收单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重复发展已签约受理银行卡的特约商户。
  第五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联网通用”原则拓展特约商户。山东省内增量电话支付终端布放应满足“安全规范”和“联网通用”原则,存量电话支付终端应逐步改造达到“安全规范”和“联网通用”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严格遵守商户类别代码和商户结算手续费的有关规定,商户类别代码应与商户主营业务相符,禁止套用、变造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编码;禁止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禁止多台终端机具共用一个终端编号。
  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发现有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五十九条 银行卡商户结算手续费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批复》(银复〔2003〕126号)的精神和原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从事收单业务的机构为有权机关办理银行卡交易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业务,应严格按照规定手续执行,不得擅自泄露银行卡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
  第六十一条 非金融机构不得超越地域范围从事收单业务,不得在山东省内以“办事处”“代表处”等名义从事收单具体业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收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约见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向其上级机构和省内有关机构通报,并可视情节责令其暂停或终止相关业务。对违反账户实名制、清算管理、反洗钱管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等规定的行为,由人民银行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收单机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注册地位于山东省的收单机构,为经营场所地位于山东省以外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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