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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屏蔽移动POS的SIM卡漫游功能,限制移动POS跨地区使用。
  对于确有移动POS跨地区使用需求的商户,收单机构要对其进行严格核实确认,并经法人机构或总部审核同意后再予以开通,有关商户资料应通过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六章 银联分公司管理

  第四十六条 银联分公司应为银行卡收单业务提供优质的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和安全、高效的跨行资金清算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
  第四十七条 银联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银行卡跨行资金清算差错处理机制。对发生的资金清算差错,应协调相关机构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或约定的规则予以调整。
  第四十八条 银联分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业务开办备案报告;
  (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文件;
  (三)创新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四)拟开办的业务种类、开展区域和范围;
  (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同时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 银联分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告下列事项:
  (一)监测到的套现交易和其他可疑交易线索;
  (二)商户信息注册登记系统的登记情况;
  (三)银行卡业务交易数据及其分析;
  (四)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同时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十条 银联分公司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告下列事项:
  (一)重大异常业务处理、系统故障或跨行资金清算纠纷、事故;
  (二)新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重要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银行卡业务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人民银行要求上报的其他业务事项。
  其中,重大异常业务处理、系统故障或跨行资金清算纠纷、事故要立即报告。
  银联分公司向成员机构通报情况,应同时抄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五十一条 银联分公司要加强对中国银联商户信息注册登记系统的安全管理,对收单机构注册登记的商户信息应承担安全、保密责任。
  第五十二条 银联分公司应对收单机构登记、注册的特约商户信息定期侦测,发现收单机构漏报、错报特约商户信息,要及时督促其补报、修正信息。
  第五十三条 银联分公司应加强可疑交易监控和分析,对交易风险进行综合、动态评估和分类管理,保护账户和交易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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