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特约商户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收单机构。特约商户变更收单机构的,应先与原收单机构解除收单协议,办妥机具缴回等手续,然后再与新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布放机具。
第四章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山东省内从事收单外包服务的机构,应以法人或省级管辖机构为单位,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告,并由开办业务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业务开办备案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
(四)收单外包服务协议;
(五)拟开办的业务种类、开展区域和范围;
(六)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应同时报备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业务停办时的报告,比照第一款处理。
第三十条 未向人民银行报告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不得在山东省内开展外包服务,收单机构不得与其开展合作。
第三十一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以法人或省级管辖机构为单位,于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书面报告,并由开办业务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一)收单合作银行及变更;
(二)银行卡犯罪案件或风险事件;
(三)外包业务及其经营区域、范围的调整;
(四)重要的收单外包服务相关制度出台及其修订;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或调整;
(六)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银行卡犯罪案件或风险事件应在发生后立即先行电话报告,再补报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措施,有熟悉银行卡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执行人民银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
收单机构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合作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
第三十三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和权利。
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保密、交易凭证管理、机具使用要求、各类风险损失情况下的经济责任承担、欺诈和套现风险防范、收单外包服务终止条件、收单机构承担对商户的资金清算和风险管理责任等。
第三十四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发生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收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