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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于拓展特约商户时对商户收银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例行培训。
  培训应妥善留存培训记录。培训由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按照双方约定提供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于培训结束后及时向收单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培训记录。
  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商户档案。商户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户准入证明文件复印件、风险评估报告、银行卡受理终端管理记录、商户培训、商户信息变化、对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情况。
  已撤销POS机商户的档案应自撤机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商户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户编号、商户中文名称、商户简称、地区代码、商户地址、收单机构代码、商户状态、商户营业执照号码、商户类别代码、受理终端编号、受理终端状态、受理终端类型和商户结算手续费标准等。
  收单机构应及时向中国银联商户信息注册登记系统登记商户信息,并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及时与特约商户进行对账。对特约商户的长、短款账务调整申请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特约商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信用卡收单账户。

第三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特约商户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受理、审查银行卡并正确办理银行卡结算;
  (二)按约定费率标准支付银行卡结算手续费;
  (三)妥善保管银行卡交易单据,保管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5年;
  (四)妥善保管和使用POS机、银联标识等;
  (五)配合收单机构等做好查询、调取交易单据、差错调整和现场检查等工作;
  (六)对银行卡结算中获取的银行卡卡号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七)其他规定或约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特约商户名称、负责人、地址、营业执照、联系方式、收单账户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收单机构。收单机构应及时在中国银联商户信息注册登记系统变更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特约商户提供刷卡服务应基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背景,不得从事或协助从事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行为。
  第二十六条 特约商户应在收单协议约定的地点使用银行卡受理机具,不得私自移机使用。
  第二十七条 特约商户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收单机构签约,如原收单机构无法满足其特色业务要求,可申请其他收单机构另行布放专门的特色业务受理终端,该终端只能受理特色业务。原受理终端可支持该特色业务时,专门布放的特色业务受理终端应予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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