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新的收单业务种类或布放新型银行卡受理机具;
(二)收单业务外包及变更;
(三)银行卡犯罪案件或风险事件;
(四)业务经营区域和范围的调整;
(五)重要的银行卡业务制度出台及其修订;
(六)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银行卡犯罪案件或风险事件应在发生后立即先行电话报告,再补报书面报告。
非金融机构还应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或调整情况。
第十二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按照“谁发展特约商户、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收单机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建立特约商户准入审批制度和流程,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备案。
收单机构应审查、核实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如实完整填写并留存调查记录。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根据商户风险情况进行差别性审批管理。
对申领移动POS、电话支付终端的特约商户和申领新型银行卡受理终端的特约商户均应建立专门的审批机制。
除航空、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移动POS需求的行业商户外,其他类型商户原则上不得安装移动POS。
对低扣率、零扣率商户应建立更为严格的审批标准。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收单服务的终止条件、受理机具的使用要求、账户与交易数据保密、交易凭证的管理、各类风险损失情况下经济责任的承担等。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制度,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备。
下列商户应作为收单机构的重点监测对象:
(一)新签约特约商户;
(二)出售易变现商品的特约商户;
(三)发生过可疑交易或涉嫌欺诈、套现交易的特约商户;
(四)使用移动POS的特约商户;
(五)使用电话支付终端的特约商户;
(六)短时间内交易明显增加的特约商户;
(七)收单账户资金收付与商户经营规模、范围、业务特点等明显不符的特约商户;
(八)出现其他异常情况的特约商户。
第十七条 发现商户涉嫌违规受理银行卡的行为时,收单机构要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处理措施。
对有疑似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行为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可暂停其银行卡交易;以上行为调查属实的,收单机构应立即终止其银行卡交易,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