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银联分公司是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内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为持卡人提供刷卡服务的商户。
第七条 人民银行山东省内分支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银行卡收单业务。
未经人民银行许可或未向人民银行报告,非金融机构不得在山东省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 收单机构管理
第八条 在山东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有金融许可证,非金融机构应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在山东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质和数量达到管理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
(六)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山东省内开办收单业务的,应以法人或省级管辖机构为单位,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告,并由开办业务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报告。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业务开办报告;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批文复印件;
(五)拟开办的业务种类、开展区域和范围;
(六)银行卡收单业务内控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业务停办时的报告,比照前款处理。
第十条 非金融机构在山东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应以法人或省级管辖机构为单位,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备案,并由开办业务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业务开办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非金融机构基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和配备情况、业务处理系统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等;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批文复印件;
(五)拟开办的业务种类、开展区域和范围;
(六)银行卡收单业务内控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业务停办时的备案,比照前款处理。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以法人或省级管辖机构为单位,于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书面报告,并由开办业务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