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银发〔2011〕15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汇丰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分公司,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分公司:
为加强山东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维护银行卡收单市场秩序,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了《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附件: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维护银行卡收单市场秩序,保障持卡人、收单机构、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内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特约商户办理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应遵循合法诚信、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联网通用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银行卡受理终端是指ATM、普通POS、移动POS、电话支付终端和其他具备银行卡受理功能的终端。
第五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拓展和培训特约商户;
(二)布放和维护银行卡受理终端;
(三)银行卡交易接入、交易处理和交易数据清分;
(四)为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提供授权和结算、提供交易后的对账查询和差错处理、监控收单交易;
(五)其他与银行卡收单有关的服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该特约商户承诺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有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相关银行卡收单业务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