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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通知


  40、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多次重复上访、缠访闹访以及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涉诉信访案件,应当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理由,加大公开质证、公开答复的力度,努力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理透明度。

  41、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赔偿方式或者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赔偿数额巨大、公众关注以及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42、案外人异议、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以及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督促、执行申诉等案件办理中的重大执行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执行听证中涉及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认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并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等参加执行听证的比率。

  43、减刑、假释案件采取开庭审理、书面审理与听证相结合的方式。

  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罪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减刑、假释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进行开庭审理或者组织公开听证。

  书面审理的案件,拟裁定减刑、假释的,应当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羁押场所干警和其他在押罪犯的监督。

  (五)文书公开

  44、严格规范裁判文书及其它法律文书的制作格式和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法院调查取证和回避等程序的处理过程,以及依据和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裁判结果、有关决定等实体事项,做到说理公开,并对权利救济方式做出明确的提示。

  45、严格执行公开宣判制度。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或者通过其它方式公开宣判。凡合议庭决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时到庭。按照一审程序宣判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上诉期限、权利等事项,宣判后应当立即送达裁判文书。

  46、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以及合议庭应当针对当事人的疑惑开展释疑工作,运用法理、事理、情理结合的方法,说明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47、建立健全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在法院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按照有关规定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应当将各类案件公开宣判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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