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通知


  (三)执行公开

  30、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在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中公开立案信息、当事人情况、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的听证信息等内容。

  31、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的信息应当公开,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执行案件信访接待人员以及接访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应当公开。

  32、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或者变卖的过程和结果。执行款项的收取和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以及执行中的其他重大进展,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33、公开听证的执行案件允许旁听;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应当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听证场所;每年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的执行案件进行听证直播;定期或者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社会团体的代表旁听执行听证。

  34、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执结,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七日前将相关情况及其理由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35、定期公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并将信息提供给有关人民银行等单位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开。

  在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中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举报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

  36、执行法律文书应当说理公开、依据公开、权利救济方式公开,对有需要的案件当事人进行释法答疑。

  在法院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的执行法律文书公开栏目,除按照有关规定不予上网公布的以外,应当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上网公布。

  (四)听证公开

  37、法律没有规定开庭审理程序,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除依法不能公开以外,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38、组织听证应当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及其权利义务、听证程序等信息。公开听证的案件允许旁听,旁听听证的程序可参照旁听庭审的程序执行。

  39、完善再审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公开再审审查案件听证的条件和范围,逐步提高再审审查案件公开听证的比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