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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通知


  2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开审理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并在庭审中将关注的有关情况向当事人公开。

  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相关信息应当适时公开,公开审理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派人旁听。

  22、证据应当在法庭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认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应当当庭出示;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一般应当当庭认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和裁判的依据。

  23、规范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的程序,努力提高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比率。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积极推进证人、鉴定人等远程视频作证,努力破解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24、必要时,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可以当庭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阐明,依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情况行使好释明权,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合理的预期。

  25、大力推动科技法庭建设,努力实现凡开庭审理的案件,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庭审资料电子数据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查阅、复制案件庭审视听资料。

  26、案件在审理期间,因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评估、鉴定、审计、现场勘验,或者法院需要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其必要性以及方式、方法、范围等有争议的,应当通过必要的审议或者听证程序后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及其理由及时告知当事人。

  27、建立健全法官约见制度,约见法官的流程、联系电话和传真、会见场所等信息应当对外公布,法院对约见申请应当及时受理。申请约见理由正当的,应当及时作出安排。

  28、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将延长审限的情况及其理由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进行审议,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29、案件因法定事由中止诉讼的,应当及时作出并送达中止诉讼裁定书。中止诉讼由当事人提出的,应当及时审议并作出决定。决定中止的,应当及时送达裁定书;决定不中止的,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决定及其理由及时告知当事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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