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将保全财产范围、期限以及申请续期保全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12、完善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办理制度,公开准予或不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书面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作出决定的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异议成立的,撤销并改正原决定;异议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13、实时公开受理案件的案号、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审判流程节点、承办法官和其他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14、公开信访工作规范和流程,公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信息、办理期限和处理结果,定期公布法院接访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以及接访时间、地点等信息。
(二)庭审公开
15、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合议庭成员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16、积极推行二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逐步提高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的比率。
二审民事案件决定进行书面审理的,应当告知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书面审理的,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双方当事人不同意书面审理,要求公开开庭的,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书面审理,要求公开开庭并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未公开开庭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在书面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组织公开开庭审理。
17、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8、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告知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19、完善庭审旁听制度,实行有序开放、有效管理。依法对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允许旁听。因法庭座席不足而无法满足所有旁听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并可以通过发放旁听证的方式确定旁听人员,或者通过电视、互联网直播、转播案件庭审实况等途径满足公众的旁听需求。
20、建立健全新闻媒体旁听和报道庭审制度,为新闻媒体旁听和报道庭审提供便利条件。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庭内设立媒体记者旁听席,在不影响审判活动的前提下,经审判长允许,媒体记者可以做必要的记录、录音,在法庭调查之前进行摄影、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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