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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通知

  (2)及时公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开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整地公开司法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公开。

  (3)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围绕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公开等六个方面,全面、完整地公开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各个重要环节的相关信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4)规范公开。严格执行和遵守司法公开的制度和程序,切实防止无序公开和选择性公开,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的统筹规划和配套实施。

  4、在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的基础上,全省各级法院特别是示范法院要紧密结合本院、本地实际,通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各种形式,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公开的需求,不断总结经验、开拓思路、创新方式方法,特别要在完善庭审公开、听证公开、审限公开、执行公开的制度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工作公开的机制,创新司法公开形式,加强司法公开请求权的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二、公开内容

  (一)立案公开

  5、全面公开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关的立案工作各个主要环节的信息;实时公开各类案件的收、结、存案情况。

  6、公开本院管辖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举证要求、办理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提示以及主动执行制度、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服务承诺、便民利民措施和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等内容。

  7、设置导诉台,配备专门的导诉人员,提供导诉服务,做好诉讼指引、案件查询、法律咨询等辅助性工作,热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8、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或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能够当场补齐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9、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和应诉通知书中将审判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事实和法律依据书面告知当事人。

  10、依法不予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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