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点考试(考核)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1〕1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提高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5号)及有关规定,决定对拟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点考试(考核),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点考试(考核)的范围
拟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其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应在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进行。
二、定点考试(考核)的方法
理论知识考试实行市级统考,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直接在职业技能鉴定考点实施。全市统一考场、统一试卷、统一准考证、统一指派监考人员和质量督导员。考试结束后,市鉴定中心负责集中组织阅卷和成绩登统等工作。
技能操作考核由具有考点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全市统考项目除外)。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点的确定
职业技能鉴定考点(以下简称:考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考点和技能操作考核考点。凡具有视频监控系统,达到《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设置标准》要求的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市鉴定中心提出设置考点申请。其中:技能操作考核考点还应具备《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鉴定资质和能力。
市鉴定中心应按照“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依据《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设置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对考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考点单位。
市鉴定中心应与考点单位签订《职业技能鉴定考点协议书》(见附件),并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协议期限暂定一年。协议签订后市鉴定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定点考试(考核)的流程
(一)市鉴定中心应精心制订并向社会定期公布全市统考计划,按统考计划组织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随时安排市级统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