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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58.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省安监局、监察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建立较大以上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
  59.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报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1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发出警示通报,对1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报省人民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较大事故比照重大事故进行处理。(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60.实行严格的事故处理备案制度,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省安监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九、努力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落实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
  61.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62.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63.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守土有责”,切实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4.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省安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财政厅、工商局、能源局及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江苏电监办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行业综合监管。
  65.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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