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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53.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包(出租)单位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项,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责任。(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4.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出租场地。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省安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力度。
  55.省人民政府对各市、省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追究市(厅)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的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省安监局、监察厅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总工会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56.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1年内发生2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省安监局、监察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57.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向社会公告,并向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及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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