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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三)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
  27.推动安全生产评价、培训、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省安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质监局、能源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28.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保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9.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投入。
  30.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安全生产要求出发,逐年安排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31.企业在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时,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省安监局牵头,省财政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32.继续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安监局、能源局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3.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规定,把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省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及省能源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三)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34.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伤死亡职工近亲属。依法确保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安监局、法制办、总工会配合)
  (四)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35.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质监局、能源局、安监局、江苏煤监局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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