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生态省建设为载体,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坚持在发展中保护环境,通过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把规划环评作为环境保护参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有力手段,对项目开发、生产力布局、环境资源配置提出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综合平衡,协调发展。规划环评既要注重经济指标,也要注重资源、环境指标;既要关注规划实施可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也要关注规划实施将带来的环境影响。一切开发活动既要按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办事,也要按自然生态规律办事,建立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基础之上。
  2.规划先行,环评同步。发挥规划环评作用,在制定规划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充分考虑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通过规划环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规划,促进规划更加科学、合理。
  3.重点突出,全面推进。根据各地发展现状和资源环境禀赋,着力抓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规划环评工作。同时,全面推进本地区相关规划的环评工作。
  4.积极引导,广泛参与。规划环评涉及的环境权益面广、时间长,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应通过宣传和公众参与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切实保护好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
  三、进一步加大规划环评工作的推进力度
  (一)明确规划环评具体范围。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涉及重要环境要素和产业布局的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指导性专项规划可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省环保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梳理出需要开展环评的“十二五”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名录,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二)抓好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切实加强区域、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严格县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在规划编制的同时应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把开发区(工业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重点。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工、印染、酿造、多晶硅及涉重金属等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铁路、公路、港口及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进行规划环评,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应根据国家规定,暂缓受理审批相关项目环评文件,避免无序、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三)优选规划环评编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由规划编制机关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写,优先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资质证书的人员承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写,应当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承担。规划环评费用在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