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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2009年10月1日,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的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规划环璄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苏政发〔2005〕114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规划环评工作。1999年以来,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2007年被列为全国首批试点省份以后,开展了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沿江开发规划、“十一五”高速公路网规划等一批重点规划的环评工作,有力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由于少数地方和部门的认识不够到位,规划环评工作的推进不平衡、不深入,导致区域性、结构性环境问题不断产生。“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向着基本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时期,也是全力建设生态省、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规划环评,有利于从宏观上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有利于科学进行城市定位、产业布局、资源配置;有利于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区域环境容量;有利于解决区域性、流域性、结构性环境问题,防止生态破坏,确保环境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清醒认识严峻的环境形势,充分认识规划环评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总结试点经验,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结合编制各级各类“十二五”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规范程序,依法加大规划环评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全省科学发展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规划环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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