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挥科技创新政策激励作用。全面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科技创新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其科技贷款、创业投资业务经省有关部门评估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科技企业科技保险保费支出列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收优惠。各地对新设立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银行、科技担保公司、创业投资机构等新型科技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给予房租减免、开办补贴、风险补助等扶持。
三、加强对科技信贷的引导
(一)建立科技信贷绩效考核制度。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要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六大新兴产业,建立健全科技贷款统计制度,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提高科技型企业信贷投放量占信贷投放总量的比重。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制订科技信贷投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逐步建立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适当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的风险容忍度,扩大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地区基层行的授信审批权限。
(二)发展新型科技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现有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或团队,选配和充实专门人员,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地方科技部门(高新园区)合作,成立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科技支行。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深入推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十二五”期间,省级以上高新园区实现全覆盖,并逐步扩大到各类科技园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服务科技创新需求的新型管理体系、核算体系、信审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切实加强专业化科技信贷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发挥信贷的杠杆作用。
(三)完善科技贷款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用足用好省科技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对银行科技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1%的奖励补贴。适当提高对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发放科技贷款的奖补标准,进一步扩大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范围。鼓励各地设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