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1〕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气象局、林业局:
省水利厅《关于报请批准〈江苏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的请示》(苏水资〔2010〕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水资源综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2008年为现状基准年,提出了2020年和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水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水资源质量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供水安全保障等目标任务,是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规划》实施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统筹兼顾、综合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优化配置水资源,有效保护水资源,确保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规划》实施主体,要认真分解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全力做好水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气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
三、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590亿立方米以内;全省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90立方米以下,比现状降低51%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从0.54提高到0.62;供水水源地及其骨干输水河道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河网水质基本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源安全。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高峰力争控制在600亿立方米左右;全省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54立方米以下,比2020年再降低40%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从0.62提高到0.69;所有功能区达到规划功能目标,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纳污能力范围内,湖库富营养化程度明显好转,水生态环境呈良性发展。
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规划》要求,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完善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全省用水总量控制方案;建立健全水资源与水生态保护制度,有效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开发区建设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严格规范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和调控能力;建立应对特大干旱及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水源储备和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