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在公开前,应当先行删去或模糊处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等个人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44.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加以回应和改进。
七、审务公开
45.统一管理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司法事务,公示中介机构的选任条件和入选名册,公开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年度考核等信息。通过规范的程序、公开的操作,确保公平公正。
46.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建立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询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电子化阅卷。
47.在法院网站或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等基本情况。公开非涉密的审判工作情况、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等。
48.在调研制定重要的审判指导性文件、规范性意见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加大与民意沟通的力度。
49.选编可资参考借鉴的各类案例,充实法院网站的案例信息库,编撰出版《司法裁判参阅》、《长沙法院案例精选》等刊物,供公众参阅,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的功能。
50.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1.设立有组织、有引导的法院“公众开放日”,并使该项工作常态化。继续办好“院长电子邮箱”,试办“法院微博”,增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网上互动”。
52.审判管理机构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约评查员,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八、保障机制
53.加强组织领导,市中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分别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司法公开各项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落实、牵头协调司法公开具体事务,细化和分解落实司法公开的职责,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