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工作制度,案件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认真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
25.案件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将审理程序转换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
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将延长审限的情况及理由告知当事人。
案件因法定事由中止诉讼的,应当及时作出并送达中止诉讼裁定书。
26.公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情况,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比例,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监督审判活动、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
四、执行公开
27.全面落实执行分权制衡的要求,将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监督权、委托评估(拍卖)权、执行款物管理权,分别交由四个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有效实现内部分工和相互监督。
28.推进“分段集约执行”机制改革,改变案件执行由一名法官“一包到底”的旧模式,将案件执行流程设置为财产调查、强制执行、结案监督等若干阶段,每阶段由不同的执行组集约执行。
29.通过法院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受理情况、执行依据、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有关信息。
30.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的名单应当公开,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约见和接待当事人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应当公开。
31.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公开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以及需进行执行听证的信息等。
32.及时将执行中的重大进展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执行措施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中的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
33.对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和其他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申请,以及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事项,均应依法公开听证。
34.实施重大的执行行为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形象监督员、检察机关人员等到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