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中心,突出强调庭审公开这个重点,严格落实合议庭工作制度,全面提升法官的庭审能力,努力提高案件当庭宣判率和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率。
17.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通过公告牌、法院网站等载体及时公告庭审案件的案号、案由、合议庭成员等信息。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宣告判决。
18.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安排旁听,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等方式满足媒体和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19.社会影响较大和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相关信息应当适时公开。公开审理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人士等参加旁听,并认真听取他们提出的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考,切实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
设立专门的联络机构,安排专门的联络人员,具体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所关注的案件主动提出旁听庭审要求的安排落实工作。
20.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和形象监督员等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外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形象监督员和检察机关代表出席旁听,并适时将关注的有关情况向当事人公开。
21.所有证据应当依法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不能当庭认证的,其认证结果也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宣告。未经公开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认定事实的依据。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出庭比率,上述人员因故不能出庭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
22.严格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在资金、设施、技术等方面加大对庭审直播设备的物质保障力度,加快电子化法庭的建设,逐步实现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记录和固定庭审活动,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推行庭审直播、录播,实现庭审活动公开透明。大力推进远程审判、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23.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应依法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