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通过公告牌、电子触摸屏、多媒体视频和法院网站等载体和发放《诉讼须知》等形式,依法公开各类审判和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文书样式、收费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讼风险提示等内容。
6.完善立案大厅的导诉、立案、查询、调解、司法救助、接访、材料收转、文书送达、判后答疑、法律咨询等诉讼事务办理“一站式”服务功能。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预约立案、案件查询、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7.在立案大厅设置导诉台,配备专门的导诉人员,提供导诉服务,做好诉讼指引、案件查询、约见法官、法律咨询等工作,热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8.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或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能够当场补齐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9.严格执行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及时将案件受理审查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完善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办理制度,公开准予或不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不服不予准许决定的,可以书面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作出决定的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异议成立的,撤销并改正原决定;异议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11.全面公开、规范实施财产保全(包括申请保全、解除保全、提供担保等事项)、先予执行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在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12.完善并公开可供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13.进一步规范法官接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行为,法官接待上述人员一律在规定的公开场所进行。
14.建立健全法官约见制度,约见法官的流程、联系方式、会见场所等信息应当对外公布,法院对约见申请应当及时受理。申请约见理由正当的,应当及时作出安排。
15.继续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对外公开院长接待的制度、内容、程序和事项,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或者事项,可以邀请群众参与旁听,并及时公开接待处理结果。
三、庭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