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企业,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
三、组织实施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对各市(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核、公告。同时,对全省已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监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现场评审工作。同时,负责辖区内已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机构,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按照《基本规范》和《通用规范》的要求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合格(自评得分不低于70分,且各A级要素得分不低于60分),填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申请表》,连同有关文件资料(见附件1:申请考评上报资料清单)上报县、市安全监管局初审、审核。县、市安全监管局初审、审核合格后报省安全监管局评审。
(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申报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统一拟订评审计划,指定评审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完成、合格后形成评审报告,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评审机构进行现场评审时,也可以通知企业所在地市、县安全监管局参加。
现场评审不合格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整改,明确达标时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进行自评、申请评审。
(三)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评审机构考评上报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被评审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情况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审。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公告并颁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三年,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及时提交换证复查申请材料,重新考核换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五、考评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将依托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能力强、人员素质高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安全评价机构等技术支撑单位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单位、评审单位,对各市(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相关标准宣贯咨询和评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