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治理整顿:一是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年采剥总量超过50万吨、最大开采高度超过50米组织生产和未实施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采用硐室爆破的; 二是对“楼上楼”、“楼边楼”开采,采矿权布局不合理,一个矿体多家开采,巷道互相贯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三是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及环保“三同时”制度,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混乱的;四是严重违反《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爆炸物品的;五是危、险、病尾矿库。
(三)严肃查处:一是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二是未按勘探方案进行施工,以采代探的;三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环保“三同时”未履行到位的;四是未按规定使用爆炸物品的;五是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证过期或未取得资格证的;六是安全费用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的;七是承揽矿山工程的采掘施工队伍未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四、工作步骤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排查摸底、集中整治、检查督查三个阶段进行,至10月底结束。第一阶段与全省春季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结合进行。
(一)排查摸底阶段(4月1日-4月30日)
各市政府要按照《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春季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春季安全生产自查和检查督查工作,摸清非煤矿山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务必把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岗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二) 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8月31日)
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大对非法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惩治力度,严格执行“四个一律”要求,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检查督查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省、市派出督查检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问题依然突出、整治效果不明显的要追究责任,集中整治。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重点地区整治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