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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民汉两种语言文字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民汉两种语言文字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5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区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地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政策,正确使用民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地方和单位社会用语、用字不规范,如不按规定使用民汉文字,民汉文字同时使用时比例失调、翻译不准确、排列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语言文字工作,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准确地使用,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以汉语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在使用自治区通用的维吾尔、汉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也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全区性和地方性会议,应根据与会人员情况,使用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特别是会议下发的文件材料必须同时使用民汉文字。重要会议的会标应当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生、招工、招干和技术考核、职称评定、晋级时,必须同时或分别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社会用字应当同时、规范使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使用时要做到比例相称、工艺美观、翻译书写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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